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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洋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四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建洋,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231960********,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沭阳县**镇**组**号。被告人李建洋曾因盗窃,于2006年3 月4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盗窃,于2007 年7 月18 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又因盗窃,于2008 年11 月16 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又因盗窃,于2008 年11 月28 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劳动教养一年; 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又因盗窃,于2016年9月19日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建洋于2018年11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由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8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由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洋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李建洋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童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建洋,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建洋于2017年2月至2019年9月期间,先后9次至苏州市吴某某、相城区多地,窃取他人手机,所窃财物可以价值人民币814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李建洋于2017年2月28日,至苏州市相城区**路**号楼**室内,窃的被害人王某甲的苹果6splus手机1部;

2.被告人李建洋于2018年3月14日,至苏州市相城区**路**店内东侧宿舍,窃的被害人齐某某的魅族X手机1部;

3.被告人李建洋于2018年10月9日5时许,至苏州市**区**街道**幢**室被害人童某某租房内,窃得被害人童某某的vivoX6手机1部;

4.被告人李建洋于2018年10月10日10时许,至苏州市**路**号宿舍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于房内的三星手机1部、苹果手机1部、小米手机2部;

5.被告人李建洋于2018年10月20日,至苏州市相城区**厂**室内,窃的被害人陈某某的价值人民币417元的华为荣耀7A手机1部;

6.被告人李建洋于2019年6月19日5时许,至苏州市工业园区**路**幢**室被害人邓某某住处,窃得被害人邓某某的价值人民币1050元的苹果6s plus手机1部和价值人民币2150元的苹果7 plus手机1部;

7.被告人李建洋于2019年6月20日4时许,至苏州市吴中**路8号304宿舍被害人李某某处,窃得被害人李某甲的价值人民币450元的华为麦芒6手机1部;

8.被告人李建洋于2019年8月11日2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大厦**宿舍被害人曹某某、张某某住处,窃得被害人曹某某的价值人民币2580元的一加7手机1部、被害人张某某的价值1112元的华为荣耀play手机1部;

9.被告人李建洋于2019年9月7日4时许,至苏州市吴某某**村**宿舍,窃被害人王某乙的价值381元的华为荣耀畅玩7C手机1部。

破案后,涉案的华为荣耀7A手机1部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华为手机1部(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销售单、发票等;

3.证人李某乙、孙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童某某、徐某某、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建洋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某某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杰思特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 

7.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

8.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洋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顾芳

代理检察员:康国瑞

2020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洋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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