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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建武、李某某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李建武,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9********,汉族,初中文化,“武某某**浴室”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被告人李某甲曾因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被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

辩护人徐天轴,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31985********,汉族,高中文化,“武某某**浴室”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镇**村委****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顾炜杰,江苏红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建武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李建武伙同他人在常州市武某某**镇****号其经营的“武某某**浴室”内,实施组织卖淫活动。经查,2020年5月至7月23日期间,被告人李建武伙同他人在上述地点,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龙某某、柳某某、何某某等卖淫人员,采用使用隐蔽房间、隐秘记账、建微信群提醒躲避检查、约定分成比例等方式,在该浴室内以180元/次的价格向嫖客提供卖淫服务,共计获取嫖资24.14万元

其中,被告人李建武为该浴室负责人,负责招聘卖淫女、制定分成比例,结算卖淫女报酬等,并从嫖资中抽取45%左右的提成;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对卖淫服务进行记账、对账、收取卖淫款、在微信群内提醒躲避检查等。

另查明,2020年7月23日15时许,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马杭派出所民警对该浴室进行检查时,当场查获龙某某、柳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12名卖淫嫖娼人员,并扣押记账单、手机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两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龙某某、柳某某、刘某某、李某丙等人的证言;

3.两名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武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提供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武、李某某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嵩

2020年11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书证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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