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李建新,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8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现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街**委**组。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30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新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李建新在双城区**局上班,在没有给下岗人员、再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办理扶贫无息小额贷款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自己可以办理,并收取李某某、程某某225400元人民币,在收取钱财后用来归还自己所欠高利贷,在无法归还李某某和程某某的钱款后逃跑。
经侦查,被告人李建新于2019年11月28日在辽宁省丹东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欠条、贷款明细单、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等;
2.证人孟某某、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建新的供述与辩解;
5.被告人李建新与李某某、程某某录音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新隐瞒自己没有为他人办理扶贫无息小额贷款能力的情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认罪认罚从轻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判处四至六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彩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双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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