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诉刑诉〔2019〕87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鹤山市,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7********,汉族,中共党员,文化程度博士,原系江门市**医院**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门市蓬江区**园**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旻、刘倩敏,均系广东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江门市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江门市**医院**科副科长、科长期间,利用主管医院医疗设备采购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江门市**医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人民币11万元;收受广东**医药有限公司股东陈某某币10万元;收受江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甲人民币约9万元、美元1万元;收受江门**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杨某甲有人民币约18.5万元;收受江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股东秦某某人民币约18万元;收受广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员工杨某乙共计人民币约10万元;收受广州市**有限公司员工廖某某人民币约10 万元;收受深圳市**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股东刘某乙人民币约9万元;收受广州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某某人民币约8.5万元;收受广州**有限公司员工陈某甲人民币约 5万元;收受江门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某人民币4万元;收受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乙人民币约3万元;收受广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人民币0.5万元。以上收受医疗设备供应商财物共计人民币106.5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干部任免审批表、江门市中心医院采购设备项目《立项审议表》、《可行性论证表》、《中标通知书》和《采购合同》复印件、广东省暂时扣留、冻结财物收据等书证;
2、证人梁某某、陈某甲、刘某某、杨某甲、秦某某、杨某乙、廖某某、刘某某、尹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郑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6.5万元、港币10万元、美元1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第二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邦处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羁押在江门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三份、案卷七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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