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李建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路**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2年12月4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4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4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云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9日16时许,被告人李建成驾驶摩托车至云霄县常山农场**管区**自然村,攀爬进入**自然村**号被害人吴某某家的二楼卧室内实施盗窃,盗窃得玉手链(含黄金坠子)1条。经认定,被盗玉手链(含黄金坠子)价格为人民币1076元。
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成于2020年12月1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李建成父母代其将盗窃的玉手链(含黄金坠子)主动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玉手链等物证;2.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李建成的供述与辩解;6.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076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建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建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启慧
检察官助理:杨旺顺
2020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李建成现羁押于云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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