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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公诉刑诉〔2020〕3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21968********,汉族,大学本科,原系龙泉市**镇党委书记,**小镇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兼),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路**号,现住浙江省龙泉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龙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受贿犯罪事实

(一)2013年,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指挥部常务副主任期间,**街道**村村民曾某甲、曾某乙找到李某某,称他们二人的一块土地在2009年被政府承诺征用,可以得到补偿款及留地,但一直未予兑现,希望李建明帮忙予以解决。之后在李某某的帮助下,曾某甲、曾某乙该块土地的征收得以兑现,并得到269500元补偿款和4植留地。曾某甲、曾某乙以1000000元价格将该4植留地出售给他人,随后为了感谢李某某的帮助,送给李某某500000元现金,李某某予以收受。2019年7、8月份,因担心被查处,李某某曾多次找曾某甲、曾某乙等人商议对策,以应对相关部门的调查,还写了假借条,之后又予以销毁。

(二)2013年,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低丘缓坡指挥部常务副主任期间,**街道**村村民刘某乙通过李某某的帮忙,征用了其户位于征地红线边缘的一块林地和一幢房屋。刘某乙因此得到补偿款472648.79元和2植留地。李某某还帮忙将该2植留地安排到**弄安置区块附近较好的位置。之后,刘某乙以900000元的价格将该2植留地出售给他人,并且为了感谢李某某的帮助,将200000元现金送给李某某,李某某予以收受。

(三)2013年,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低丘缓坡指挥部常务副主任期间,**街道**村村民周某甲得知周际村有外村人吴某甲居住的房屋在征迁范围内,可以买下该房屋通过后续的征迁获取补偿款、留地等利益。为了能够顺利征迁并获得位置好的留地安置,周某甲找到李某某帮忙,并约定房屋征用后的补偿款以及留地每人一半,以此方式给予李某某好处。之后周某甲、李某某各自出资60000元,由周某甲以周际村村民的身份出面购得该房屋,并在李某某的帮助下,周某甲得到补偿款110529元和1植留地,同时李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该植留地安排在**弄安置区块较好位置,周某甲将一半补偿款分给了李某某。2019年6、7月份,周某甲将该植留地作价360000元转让给自己,随后将180000元现金送给了李某某,李某某予以收受。

(四)2012至2013年,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指挥部常务副主任期间,**街道**弄村村民刘某甲通过李某某的帮忙,征用了其户的两幢房屋,共得到补偿款327299.12元和4植留地。2014年初,刘某甲为了感谢李某某的帮助,送给李某某28000元现金,李某某予以收受。

综上,李某某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人民币908000元。

二、滥用职权犯罪事实

2017年,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乡党委书记期间,在明知基本农田不允许作为建设用地,且未办理相关用地审批的情况下,依然坚持并拍板决定租用罗某甲基本农田20余亩用于建设卡丁车项目,并拨付罗某甲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00000元,其中277000元用于卡丁车建设项目。2017年9月,国土部门发现该项目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要求整改。该项目在未营业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复垦,产生45600余元复垦费用。此外,还支付了农田租金59047元。共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381647元。

综上,李某某在担任**乡党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造成经济损失381647元。

三、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犯罪事实

2010年,李某某为谋取利益,与他人合伙向**街道**村第**生产队村民购买地基2植,并以其胞弟李某甲的名义签订建房地基转让协议。之后李某某等人在2014年将该地基出售给他人,以李某甲名义签订建房地基转让协议,并通过李某甲的银行账户进行转账交易。通过倒卖该地基,李某某个人从中获利1239100元。

综上,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人民币1239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留置令、龙政干[2006]9号、龙任干[2011]5号、龙委办[2012]21号、龙政办发[2012]65号、龙委干[2014]13号、龙委干[2016]66号、龙委干[2017]39号、龙政干[2018]8号、龙政办发[2012]66号、丽政发[2004]47号、龙财行[2017]117号、龙财行[2017]181号文件、记账凭证、报销单、请款单、土地征收补偿协议、补充协议、建议申请、委托书、建房地基转让的协议、收条、房屋征收宅基地安置补偿协议书、征用经济作物调查登记补偿表、生活设施登记补偿表、银行电子回单、建房许可证、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会议纪要、关于**村**自然村社庙(庙址)的调查报告、房屋平面测绘图、银行凭证、房屋买卖协议、房地产转让协议、纠纷调解协议、农村私人建房用地呈报表、建(构)物拆除调查登记补偿表、征地拆迁留地计划审批表、龙泉市城区留地遗留问题安排方案确认表、银行交易明细、发票复印件、中标通知书、会议记录、合同协议书、工程验收表、工程造价审定单、跑道建设照片、农田租用清单、农田复垦价格预算表、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工程造价预算编制报告、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外业核查表、照片、违法用地红线图、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曾某甲、曾某乙、刘某乙、周某甲、刘某甲、陈某甲、童某甲、李某乙、谢某乙、李某甲、魏某某、陈某乙、洪某甲、金某某、陶某某、张某甲、钟某某、凌某某、骆某某、张某乙、毛某甲、杨某某、叶某甲、洪某乙、蓝某某、毛某乙、吴宣、叶某乙、雷某某、周某某、徐某乙、瞿某某、李某丙、翁某某、张某丁、陈某丙、陈某丁、叶某丙、毛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龙泉市**指挥部常务副主任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李某某在担任龙泉市**乡党委书记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亮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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