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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9〕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化名李健豪、李剑,绰号“阿建”,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24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喻某某(取保候审)、龚某某(在逃)等人饮酒后,李某某驾驶小汽车搭载喻某某、龚某某途经广州市番禺区**街**村**路**巷**号路段时,遇被害人幸某某、赵某某、肖某某等十余人在马路上行走且未主动避让小汽车通行,双方发生争吵。喻某某、龚某某二人下车与对方徒手进行打斗。之后,李某某从车上拿出两把水果刀下车向对方乱刺,刺中幸某某左背部、赵某某左上臂、肖某某左肩背部。幸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幸某某系单刃扁平锐器作用左背致左肺和肺动脉破裂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肖某某的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李某某驾车搭载喻某某、龚某某逃离现场,后隐姓埋名逃避追捕,于2019年6月17日在重庆市涪陵区被侦查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李某某等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涛

2019年11月4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 本案卷宗材料六册、光盘四张。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一份(见第6卷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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