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1〕29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户籍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因吸毒于2016年11月2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无证驾驶于2019年7月19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开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1月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份,被告人李某某以到云南打工为由,将付某甲、熊某甲、付某乙、付某丙、熊某乙、陶某某六人带到云南澜沧,到达云南澜沧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又以到缅甸赌场工作为由,组织付某甲等六人非法偷渡至缅甸境内。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后,于次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相关书证;
2证人付某乙、付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六人偷越国(边)境前往缅甸境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丽娜
检察官助理:傅重辉
2021年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