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李某某(外号“掰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77********,汉族,初中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街**号。2010年、2011年、2014年、2015年李某某因吸毒被安化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014年12月11日,李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16年6月2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8日,安化县公安局向本院移送起诉,后因传唤不到案撤回移送起诉。2018年5月9日,安化县公安局决定对李某某网上追逃,后于2019年10月10日将其抓获归案,于2019年10月11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龚海军,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镇**村**组**号。2010年因抢劫罪被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3********,汉族,中专文化,居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镇**路**号,住安化县**镇**期**栋**。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安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安化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安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龚海军、蔡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2020年5月29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至2月9日、6月12日。被告人龚海军、蔡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2016年被告人李某某贩卖毒品给蒋某某的事实
2016年5月22日至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四次贩卖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蒋某某,共贩卖毒品冰毒约2.4克,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5月22日、5月25日、5月31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将约0.6克左右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以200元的价格通过以班车搭运的方式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某三次;
2、2016年5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通过藏在马路镇老加油站附近的路边,通知吸毒人员前往取的方式,以200元的价格将约0.6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了蒋某某。
二、被告人龚海军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龚海军将12克甲基苯丙胺和15粒麻古以3000元的价格贩卖给了被告人李某某。
三、被告人李某某、蔡某贩卖毒品的事实
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租用被告人蔡某的小车至新化县人民医院,被告人李某某从袁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100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麻古,被告人李某某将其中10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麻古贩卖给了被告人蔡某。
2019年7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告人蔡某合谋决定,由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蔡某提供用于拍摄藏放毒品照片的微信账号及密码,被告人蔡某给被告人李某某藏毒并发送照片,被告人李某某支付蔡某每小包毒品30元的报酬,被告人李某某再将藏毒照片发给购买毒品的吸毒人员。
2019年7月26日、7月27日、8月2日,被告人李某某分别将甲基苯丙胺15小包、25包、30包(每小包约0.6克)交给被告人蔡某。被告人蔡某返回安化东坪后,在2019年7月26日、7月27日、7月28日、7月29日、7月30日、8月2日、8月3日、8月4日在安化县东坪镇嘉禾小区、木材小区、纯信豪苑小区等地将毒品藏好,并将藏毒地点发送给李某某,被告人蔡某共计给被告人李某某藏了甲基苯丙胺69小包。
被告人李某某、龚海军、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拒收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吸毒人员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话详单、照片来源情况说明、照片等;2.证人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龚海军、蔡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提取等笔录;5.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龚海军、蔡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龚海军、蔡某贩卖毒品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蔡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系主犯且系累犯,被告人蔡某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龚海军、蔡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志刚
检察官助理:肖湘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龚海军、蔡某现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随案移送手机4台。
6.随案移送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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