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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曾某某等非法买卖、运输枪支等案)_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宜宾县**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5年10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被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3年因脱逃罪加刑二年,于2011年6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阿坝县公安局临时羁押,同年9月2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9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范杰,男,四川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11月20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1月29日被四川省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喻贞波,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乐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乐至县**乡**村**组。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6月25日被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于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19年11月1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黎明,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小区**号。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4月2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28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号。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3月1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9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梁杰(绰号“强娃”),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镇**村**组,现住四川省绵阳市**镇**号。因犯爆炸罪、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4月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安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罗军,男,四川强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安岳县**乡**村**组,现住四川省安岳县**镇**街**号**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安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3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出生地四川省安岳县,户籍所在地即住址四川省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储存枪支罪,于2019年9月6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安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杰、赖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被告人唐黎明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运输枪支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喻贞波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范杰、被告人梁杰及其辩护人与本案值班律师罗军、被害人陈万福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案件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月10日至2020年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运输枪支,被告人喻贞波、梁杰、赖某某、李某某、唐黎明、王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同意给被告人梁杰一支枪防身,后安排被告人曾某某将被告人喻贞波代李某某保管的一支仿64式手枪取得并送往安岳。曾某某遂携带该枪乘坐“野的”从遂宁前往安岳县解放桥附近公路,将该枪交给梁杰。梁杰将该枪存放于安岳县**小区**楼右侧的租住屋内。2018年初,被告人梁杰又将该枪交由被告人赖某某保管,赖某某发现该枪内有1发子弹后取出,并将枪和子弹先后存放于安岳县**镇**湾**租住屋内及安岳县**镇**街**号**幢的租住屋内。2019年5月左右,被告人赖某某将该枪和子弹交由被告人李某某存放于安岳县**镇**街**号**幢**单元**楼楼梯口空调外机与墙壁间空隙处。2019年8月,李某某将该枪和子弹交由被告人唐黎明存放于安岳县**小区**号租住屋内。被告人李某某于二、三天后又取回枪、弹置于自己原存放处。2019年9月5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将该枪、弹交由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安岳县公安局于当晚在安岳县**镇**村**组王某某家中查获该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1发。经鉴定,该仿64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子弹系国内生产7.62mm口径的64式手枪弹。

二、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枪支(未遂)的事实

2019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经吴某乙(另案处理)介绍,到安岳县岳阳镇**宾馆148号房间,欲以8000元的价格将赖某某托其保管的一支仿64式手枪卖给汪某某(已判刑)。汪某某嫌弃该枪太旧,双方交易未果离开。2019年9月5日,被告李某某将该枪交由被告人王某某保管,安岳县公安局于当晚在安岳县**镇**村**组王某某家中查获该枪。经鉴定,该仿64式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三、被告人唐黎明非法持有枪支的事实

2018年初,吴某甲(另案处理)将其舅舅周某某(已殁)的一支改装射钉枪交由严某某(另案处理)保管。2019年春节后的一天,严某某将该射钉枪交由被告人唐黎明存放于其位于安岳县**区的租住屋内。同年3月的一天,唐黎明将该射钉枪交还严某某,严某某携带该射钉枪赴安岳县岳阳镇七里桥与补某甲(另案处理)等人斗殴,补某甲一方将该射钉枪夺走。2019年7月9日,安岳县公安局在安岳县**镇**村**组补某乙(补某甲父亲)家红薯地查获该射钉枪。经鉴定,该射钉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四、被告人唐黎明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

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唐黎明在其岳父龚某某(外出务工)位于安岳县加气站对面的家中,容留补某甲、刘某某、代某某、严某某等人吸食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9年9月5日至11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唐黎明、王某某、赖某某、喻贞波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9月9日,被告人梁杰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9月23日,被告人曾某某被公安机关从绵阳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回。上述七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19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等书证;2.刘某某、代某某等证人证言;3.曾某某、喻贞波、梁杰等8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枪弹痕迹鉴定意见等鉴定文书;5.检查、辨认、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6.通话录音、手机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非法运输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黎明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2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唐黎明一次容留4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喻贞波、梁杰、赖某某、王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非法买卖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琼泽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曾某某、喻贞波、唐黎明、李某某、梁杰、赖某某现羁押于安岳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1560页,散件38页,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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