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常心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97********,哈尼族,中专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路**街。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常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87********,哈尼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红河县,住红河县**镇**村委**村**组。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红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4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8日被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李某某、常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14时40分许,红河县公安局民警在红河县**镇**加油站厕所内抓获常某,并在常某的裤袋内搜出7小包白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净重为0.36克,后民警在红河县**后的一道卷帘门处查获李某某,并在其床上席子垫下查获一包毒品可疑物,净重为2.90克。经红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常某裤包内和李某某床垫下查获白色可疑物中均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2020年7月26日晚上,李某某到**乡去购买2200元人民币的毒品海洛因,李某某、常某一起在红河县**楼一道卷帘门处用白色塑料袋包装成大米米粒大小的小零包,由常某贩卖给其他吸毒人员,常某将所贩卖毒品得来的钱交给李某某,李某某提供常某吸食毒品和日常生活开支。

1、被告人常某于2020年7月27日下午,在红河县**镇**附近,以50元一包的贩卖毒品海洛因分别贩卖给王某某、刘某某各一包。

2、被告人常某于2020年7月28日晚上,在红河县**镇**村附近,贩卖150元的3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

3、被告人常某于2020年7月29日晚上,在红河县**镇**路同心酒店对面,贩卖100元的2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

4、被告人常某于2020年7月30日早上,在红河县**镇**路**附近,贩卖50元的1包毒品海洛因给王某某。

5、被告人常某于2020年的一天,在红河县**镇**路**酒店门口,贩卖50元的1包毒品海洛因给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无视国法,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且在李某某床下、常某身上分别查获2.9克、0.36克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李某某、常某构成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因被告人李某某、常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建议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毅荣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常某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二册;

3.随案移送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