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355号
被告人李建中,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9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住**镇**村**巷**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建中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8月19日,由于吸毒人员赖某某、麦某某想购买毒品冰毒,被告人李建中便事先联系叶某某(另案处理)购买9000元的冰毒。后李建中和赖某某、麦某某等人一起从本市去到江门市找叶某某购买冰毒,赖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毒资9000元给李建中,后李建中等人去到江门市一村子的村口一个小亭子附近水表处,拿到了约8.6克冰毒,并由李建中转账给叶某某5500元,李建中从中赚取差价3500元。交易完后,李建中将上述冰毒交给赖某某,赖某某再给李建中1500元好处费。后李建中等人一起回到**镇赖某某居住的公寓楼内吸食毒品。
二、2019年9月14日20时许,被告人李建中在本市**镇**广场**栋**房赖某某的出租屋,收了赖某某、麦某某毒资1400元现金,将自己的约0.7克冰毒贩卖给赖某某二人。
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被告人李建中有贩卖毒品嫌疑, 于2019年11月7日前往东莞市拘留所将李建中带回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赖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建中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建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中无视国法,明知是毒品仍然贩卖,且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约9.3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建中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五年至六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无正文)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德明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李建中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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