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公三刑诉〔2019〕1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2月8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依法于2019年4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家属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6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3日补充证据后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其妻子、被害人潘某乙有外遇,与潘某乙多次发生争吵。2019年2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到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镇**村委**村**号潘某乙的祖父潘某甲家劝潘某乙回家,遭到潘某乙拒绝。当晚22时许,潘某乙起身想去睡觉,被李某某拉倒在地上,李某某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对潘某乙的身上连续刺切数刀,致潘某乙死亡,之后逃回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九龙镇**村**号家中喝农药自杀。2019年2月7日0时30分许,民警在李某某家中将其抓获。经鉴定,潘某乙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破右侧颈总动脉、颈内静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李某某作案工具刀一把;
2.书证:户籍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病历资料;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证人证言: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材料;证人杨某某、钱某某、潘某甲、白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报告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人体生物样本现场检测报告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 鹃
助理检察员:张亮亮
2019年7月2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电子卷宗光盘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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