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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巨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巨检公刑诉〔2019〕182号

被告单位巨某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717247*********c,单位地址巨某某***号,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诉讼代表人赵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巨某某****公司员工,联系方式1356387****。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原系巨某某***职工、巨某某**公司和***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巨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巨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巨野****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1月12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27日、2019年3月1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查后于2019年4月18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1月13日,巨野**公司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公司成立后从事房地产业务;2008年6月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巨野****公司;2009年2月1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2011年至2014年11月,巨野****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赵某、袁某某等172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4435.4万元。2014年11月21日,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甲;

2012年至2014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巨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采用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吸收存款,以月息2分的高额利息为诱饵,先后向潘某某、陈某某等62人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共计1442万元。

以上,被告人李某某先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5877.4万元,案发前后归还人民币451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许可证信息查询结果、收据等;2.证人李某甲、许某某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巨野****公司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被告人李某某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被告人李某某以巨野****咨询有限公司的名义,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社会不特定人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巨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生

检察员王丹丹

2019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于巨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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