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041981********,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自贡市大安区**栋**单元**楼**号。因犯抢夺罪于2010年3月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6日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8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2020年5月5日至18日期间实施盗窃三次,盗取VIVOZ5X手机一部、OPPOA59M手机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一部和特仑苏牛奶一箱。现分述如下:
一、2020年5月5日15时33分,李某某窜至自贡市高新区英祥花园蜀香园灌汤包店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店内的一部VIVOZ5X手机盗走;
二、2020年5月17日13时45分,李某某窜至自贡市自流井区天花井路享哆味汉堡餐厅营盘店内,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叶某某放置在餐厅吧台内的一部OPPOA59M手机和一部华为荣耀畅玩7手机盗走;
三、2020年5月18日14时许,李某某窜至自贡市高新区22栋楼下的远大副食店,乘人不备,将被害人徐某某放置在副食店外货台上的一箱特仑苏牛奶盗走。
自贡联立评估事务所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评估咨询意见书,经评估认定被盗的VIVOZ5X价值1170元、OPPOA59M价值19元、华为荣耀畅玩7价值184元、特仑苏(梦幻盖款250ml10盒)价值78元,上述被盗物品合计1451元。李某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物证:蓝色牛仔裤、黑色T恤上衣;
二、书证:接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抓获说明;户籍证明;
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四、被害人陈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五、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图片;辨认笔录、照片;
六、鉴定聘请书、评估咨询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七、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成平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证据目录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5.涉案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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