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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1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桂阳县,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地湖南省桂阳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20年5月21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桂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9月29日至10月13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9月14日至9月2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毒品K粉和开心水粉给邓某某、何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6日23时许,吸毒人员何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K粉),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

2、2019年12月21日晚,吸毒人员邓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8包毒品(K粉)、2包毒品(开心水粉),并将毒资3600元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给李某。

3、2019年12月25日凌晨,邓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400元的毒品(K粉),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200元、现金支付200元的方式支付给李某。

4、2019年12月27日凌晨,邓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1000元的毒品(K粉),并将毒资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李某。

5、2020年1月12日凌晨,邓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2000元的毒品(K粉),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支付给李某。

6、2020年1月21日凌晨,邓某某从李某处购买了800元的毒品(K粉),并将毒资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李某。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在办理其他案件中掌握了李某涉嫌贩毒的证据。同年5月21日,李某因吸毒被公安机关查获并行政拘留,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将李某刑拘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户籍资料等书证;2、邓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李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辨认、指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明里

检察官助理:李英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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