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李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发动机号码:080570****)由化州市长岐镇科尾村往长岐中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化州市长岐镇双牌村委会**路段时,碰撞上相对方向行走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治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李某驾车逃逸。经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小组认定责任,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不承担责任。2019年10月30日,李某被办案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02月03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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