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大连**物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屯**号。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伤害他人,于2011年3月19日被瓦房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7月19日被大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曾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瓦房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5年10月2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2102811974********,汉族,高中文化,系大连**物业有限公司**,住大连市金州区**街道**村**号。被告人顾某某曾因吸食毒品,于2012年10月15日被普兰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元;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0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顾某某在大连市金州区炮台街道**小区**物业办公室内,因小区停车问题与被害人解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李某、顾某某将被害人解某某打伤。经鉴定,解某某面部损伤系钝器伤,致其左侧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左侧眶下壁骨折(累及左侧上颌窦前壁、上壁),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顾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视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鑫
检 察 员:高 亮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顾某某现羁押于大连市金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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