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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0〕175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强,男,汉族,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011979********,云南省昭通市朝阳区人,文盲,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庙街镇**村**号**号。2007年7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持有、使用假币罪,被云南省剑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5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许,在祥云县祥城镇某某街中段,因李某某的女朋友周某在卖淫的过程中与程某某、于某某发生纠纷。周某邀约了李某某,李某某邀约了被告人李某某。随后三人在**街**街由西往东行走的于某某、程某某、汪某某、于某某四人。周某上前指着于某某说被于某某打着,随后李某某和李某某让于某某带着周某到医院检查,于某某不同意。被告人李某某让于某某到巷道僻静处解决此事,于某某不同意。李某某和于某某双方拉扯起来,在拉扯过程中李某某拿出随身携带的刀子追着多次捅刺于某某,于某某用左脚反击,被李某某抱住左脚,李某某用刀捅了于某某左边臀部一刀。于某某被捅伤后坐在地上。之后,李某某和李某某见状就往清红路方向逃离了现场。周某被程某某等人拉住未能离开,之后周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进行调查。于某某当时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

被害人于某某于2019年10月19日凌晨2时被送到大理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9天,诊断为左臀部刀伤并坐骨神经、肌肉断裂,行左臀部坐骨神经吻合术等。2020年5月13日,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于某某:1、左下肢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2、左下肢的损伤为七级伤残。

2020年2月5日,祥云县公安局民警在祥云县祥城镇某某街中段某某号一间出租房内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于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于某某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继国

2020年7月9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祥云县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碟九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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