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管理区**村有色金属园。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29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逮捕,大石桥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执行逮捕 (但因病未羁押)。
被告人王某财,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21196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村**队。因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盗窃罪,与前罪聚众斗殴罪被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于2017年7月25日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2日决定逮捕。大石桥市公安局于2020年5月2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财、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3许, 被告人李某某伙同王某财驾驶辽C****A号**牌轿车窜至大石桥市**管理区**村,将被害人李某某拴在家中院墙外羊棚内的奶羊盗走,后两人将羊盗窃到车内,驾车逃跑。盗窃后,王某财将赃物变卖购买毒品与李某某共同吸食。经鉴定:李某某被盗窃的母鹿羊价值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财、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 6.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财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王某财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重新犯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财李某某现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