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517号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培,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30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9月11日被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中闸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3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21时许至13日00时许,被告人胡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云******的深色马自达轿车,在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内通过技术开锁方式盗窃被害人孙某某车牌号为云******的黑色宝马520轿车内的一箱XO洋酒、一条云烟(黑金刚印象)、一条玉溪香烟(阿诗玛)及现金3800元;经鉴定,两条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760元。2019年9月13日,二被告人在昆明市宫渡区别样幸福城停车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李某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焙文
检察官助理:卢欣
书记员:张晗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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