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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盗窃案)_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0〕54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七星关区***镇**村***组**号。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3月17日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5年7月15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14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于毕节市七星关区**路***附近一巷道内的一辆红色启达牌二轮踏板车盗走。经毕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评估,李某盗窃的二轮踏板车价值2261.00元。案发后,被盗二轮踏板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资产评估报告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长:刘  永

检察官助理:李晓悦

                           2020年9月7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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