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Z582号
被告人李庆生,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街道**村**组**号。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5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2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7月12日被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9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庆生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李庆生在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小区**栋**号住处,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冰毒和一颗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殷某某。殷某某在该处吸食了半颗麻古欲离开时,二人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从殷某某身上查获净重0.19克的冰毒及剩余净重0.04克的麻古。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被查获的冰毒和麻古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李庆生在其住处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通话记录、微信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庆生的供述与辩解;
4.《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5.检查、辨认、指认现场、称量取样、提取等笔录;
6.通话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庆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庆生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0.2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庆生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庆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庆生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李庆生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涉案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佩玉
检察官助理:冯 华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庆生现羁押在巴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讯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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