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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寻衅滋事、妨害公务案)_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桦南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李某某(别名李大海),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2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桦南县**家属楼。2010年6月23日因涉嫌妨害公务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10年11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0日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妨害公务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执行。2011年1月25日被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5年6月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桦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5个月,2016年9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6月27日因吸毒被桦南县公安局社区戒毒3年。2019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桦南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9年10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桦南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1月1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2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5月1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桦南县**东侧**手机卖场向店员刘某某赊借手机,遭到拒绝后李某某殴打刘某某并用转椅将手机柜台砸碎,后将柜台内的四部手机砸坏。被告人李某某还对手机卖场经理吴某某实施殴打。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刘某某和吴某某的伤情均系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845元。

2.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无故在桦南县**酒店用灭火器砸坏酒店大厅的电视。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800元。

3.2019年10月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桦南县**小区楼下**宾馆,向店员王某某和保安邢某某索要老板的电话,王某某和邢某某表示不知道老板电话,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用烟灰缸和吧台椅子将王某某和邢某某打伤,并将宾馆的电脑显示器损坏。经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王某某和邢某某的伤情均为轻微伤。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80元。

4.2019年10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来到桦南县**地下**手机店,无故砸碎店内一部手机,并对店主卢某某实施威胁恐吓。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445元。

5.2019年10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手持铁锹来到桦南县**酒店,无故用铁锹将酒店的旋转门和吧台上的电脑、打印机、鱼缸等物品砸碎。经估价鉴定:被损坏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292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11日经其父亲李某甲规劝向公安机关投案,侦查人员赶到其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铁锹1把;

2.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及桦南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教某某、李某乙、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桦南县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桦南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结论书;

7.桦南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同时经亲友规劝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东平

检察官助理:焉红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桦南县人民医院;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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