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水检公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靖,男,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六盘水**寄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现住水城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6年12月18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7年3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贵州省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刚,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镇**村**组。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间自2017年3月28日至2020年3月27日止。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成云,又名王云,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现住水城县**街道**路**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丙,又名王某丙,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甲,曾用名某某乙,男,汉族,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街道**巷。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甲,又名秦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街道**路。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7年9月11日被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8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现住水城县**街道**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丁(绰号马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街道**小区**栋**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丁,曾用名刘某甲,男,苗族,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199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大方县**乡,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路**。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戊,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现住水城县**街道**组。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甲,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暂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镇**幢**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水城县公安局上网追逃,同年11月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抓获,临时羁押于顺德看守所,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9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住水城县**街道**社区**。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12月13日被水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贵州省六盘水监狱服刑,因发现杨某乙漏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解回再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镇**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4日经本院批准,2019年8月16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1月16日,同年11月13日因发现被告人罗某某另有重要罪行,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被告人李某戊,又名李某己,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街道**街**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某某丙,曾用名某某丁,又名某某戊,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现住水城县**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7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庚,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74********,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镇,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9日被水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水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刚、王成云、李某戊、李某丙、杨某甲、某某甲、彭某甲、王某丁、李某丁、罗某某、杨某乙、王某戊、胡某甲、某某丙、李某庚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自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7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因非法拘禁罪刑满释放后,长期混迹于水城县双水一带,通过带领被告人王成云、黄某甲(批捕在逃,另案处理)为他人站台造势获利,在水城县双水形成了“小李靖”的恶名。2012年5月,李某某为攫取更大非法利益,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小广场成立六盘水**寄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寄卖行),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大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高利放贷,并笼络被告人陈刚、李某戊、某某丙等人为其所用,尔后由陈刚纠集被告人李某丙、杨某甲、某某甲、胡某某等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奉李某某为首,并将某某甲创立的“天煞会”与胡某甲创立的“乱世军团”合并为“兄弟会”听命于李某某。李某某通过发放工资、提供经济帮助等方式,使组织成员与其建立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实施违法犯罪后由组织摆平事端,逐步形成以李某某为组织、领导者,黄某甲、陈刚、王成云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某丁、彭某甲、王某丁、杨某乙、罗某某、王某戊、某某丙、李某庚、李某丙、杨某甲、李某戊、某某甲、胡某甲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明确的分工,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了“李某某是公认的大哥,要听从指挥,不能发生内斗,要团结,要相互帮助”等不成文的组织规约,组织成员李某丙母亲去世,李某某组织黄某甲、陈刚、王成云、某某甲、胡某甲、某某丙、李某戊等80余人,统一着装,按等级列队,统一祭拜。
该组织自2012年以来,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2400余万元,再以4%至10%不等月息高利放贷,并通过收取“砍头息”、“讨债费”等多种方式虚增、垒高债务,通过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违法犯罪聚敛钱财,将部分非法所得用于发放工资报酬、向组织成员提供经济帮助、购买作案工具、资助组织成员出逃、摆平事端等方式维系组织运转。
该组织不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立债权、强行索债,争夺双水及周边区域势力范围等,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案件31起,其中非法拘禁7起、聚众斗殴4起、故意伤害1起、敲诈勒索1起、寻衅滋事10起、强迫交易2起、诈骗1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起,违法4起;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犯罪4起。
该组织实施的上述行为导致被害人有班不能上、有家不敢回、卖房抵债,有的甚至从此不敢出现在双水片区;多名受害人不敢通过报警主张自己的权利;多名证人经过公安机关数次走访,在要求为其提供保护的情况下才敢作证;双水城区有的夜食店老板谈“李”色变,害怕李某某及组织成员在其店中消费,群众不敢与李某某及其组织成员在同一餐馆消费,给水城县双水地区经济和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12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李某庚与李某辛(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注册成立六盘水**寄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李某庚、李某辛等人用公司名义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14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2400余万元,所得资金用于非法放贷,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6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陈刚等人在水城县双水夜食街吃宵夜时,李某某与同在店内吃宵夜的王某己发生口角,李某某、陈刚等人认为王某己不给李某某面子,便殴打王某己致其全身软组织挫伤、头部外伤。
2.2012年9月、2013年7月,被告人李某某二次共向肖某某非法放贷6万元,月息6%、7%,扣除“砍头息”3800元,肖某某实际得到借款56200元,后肖某某无力还款。2014年7月16日晚,李某某、黄某甲在水城县双水吃饭时发现肖某某后,将其控制并带回**寄卖行,逼债未果,李某某、黄某甲殴打肖某某致其左眼眼皮裂伤住院16日。
3.2014年10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陈刚、黄某甲等人到水城县老鹰山镇石板河村木桥组向担保人雷某甲索要高利贷时,李某某、黄某甲与雷某甲及其子雷某乙发生抓扯,陈刚见状持板凳殴打雷某乙致其头部裂伤,同时李某某对雷某乙家中茶几、椅子等物品进行打砸。经鉴定,雷某乙头部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4.2014年11月26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刚等人与李某乙及滥坝派出所辅警蒋某某在水城县双水小广场烤鱼店吃宵夜时,陈刚与蒋某某发生口角,陈刚手持桌上的啤酒瓶打向蒋某某,啤酒瓶碎片致蒋某某旁边的李某甲头部受伤,蒋某某和李某甲报警并往滥坝派出所走,二人到派出所后,陈刚邀约并指使李某丙、杨某甲等人到滥坝派出所门口聚集准备继续殴打蒋某某,被滥坝派出所民警制止。经鉴定,李某甲左顶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5.2015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陈刚在双水小广场一麻将馆打麻将时,陈刚学梁某甲妻子赵某某说威宁话取乐,双方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抓打,陈刚遂电话通知被告人某某甲、胡某某等人赶来现场帮忙殴打梁某甲、赵某某夫妇,梁某甲因惧怕逃离现场,陈刚、某某甲、胡某甲追逐、拦截未果,陈刚持木棍殴打赵某某。
6.2015年9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陈刚等人以刘某乙位于双水街道办织金街的住房已被他人抵押给**寄卖行为由,在刘某乙装修该房屋时强行换锁,并安排王成云、杨某乙等10余人手持木棒到场威胁,阻止刘某乙装修房屋,后刘某乙因惧怕报警。
7.2015年10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因路某某通过QQ与其妻子杨某丁聊天,遂邀约被告人陈刚等人在双水小广场找到路某某,将路某某带至双水以朵大道拳打脚踢。
8.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罗某某因邀约水城县音国KTV的一名女生喝酒聊天,与该KTV的一名保安发生口角,罗某某向被告人某某甲报告此事,某某甲便邀约被告人胡某甲、彭某甲、李某丁、罗某某、杨某乙等数十人于当日22时许持钢管、木棒到KTV对该名保安进行殴打,并造成KTV玻璃门以及停放在KTV门外的车辆受损。事后,被告人李某某安排被告人王成云出面摆平此事,KTV老板为避免李某某等人的滋扰,给予王成云1200元现金。
9.2016年4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王成云搭乘卢某甲(另案处理)驾驶的东风天籁牌小型轿车途经双水街道办小山社区腾达超市路口时,与张某某、邓某丙驾乘的摩托车发生刮擦致二人及摩托车倒地,李某某、王成云、卢某甲下车后,李某某辱骂邓某丙,王成云、卢某甲殴打邓某某。经鉴定,邓某丙右肩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右侧第10肋骨骨折构成轻微伤。
10.2017年4月,被告人黄某甲、李某丙、王某丁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醉香居吃宵夜时,发现欠**寄卖行高利贷的郭某某同在店内吃宵夜,李某丙打电话向被告人陈刚报告此事,陈刚到场后,李某丙持啤酒瓶打伤郭某某耳部,黄某甲、陈刚、王某丁拉拽郭某某到醉香居门前对其拳打脚踢,郭某某受伤住院,被告人李某某到医院协调,郭某某因惧怕李某某等人被迫接受调解。经鉴定,郭某某所受损伤为轻微伤。
(三)诈骗罪
2016年10月1日,被告人陈刚借用贵B****7号小型越野车,当晚20时许其无证驾驶该车行至水城县明硐路铁路桥时,碰撞行人张某甲、兰某某,造成张某甲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兰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刚弃车逃逸并将此事告知李某某,李某某组织黄某甲、李某丙等人为陈刚筹资解决交通事故赔偿费用,同时出面积极与死者张某甲家属协商赔偿事宜,经李某某等人与死者张某甲家属协商,达成陈刚赔偿死者家属466000元的协议。为骗取保险赔偿金,李某某找到时任水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长邹某甲(另案处理)出具以陈刚父亲陈某丙为驾驶员的虚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016年12月8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依据李某某、陈刚提供的虚假材料赔付苏某甲470912元保险金,次日苏某甲将其中的436000元转入李某某工行账户。
(四)敲诈勒索罪
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向彭某乙非法放贷30万元,彭某乙以贵B****8号车作抵押,月息6分,扣除“砍头息”1.8万元,实际得款28.2万元。后彭某乙无力还款,该车被李某某长期扣押致营运资质失效后被迫变卖。2012年5月,李某某等人又逼迫彭某乙将其所有的贵F****0号车作价30万元用于偿还所欠本金。车辆交付李某某后,李某某指使李某癸将该车辆以18万元的价格出售。2013年6月30日晚,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在钟山区川心小区吃宵夜碰见彭某乙,李某某认为贵F****0号车只卖18万元很吃亏,遂强行将彭某乙带至寄卖行迫使彭某乙再支付12万元本金及1万元车辆过户费,直到2013年7月1日彭某乙同意重新签订13万元借条并由李某E担保才得以离开寄卖行。后迫于李某某等人威胁、滋扰,彭某乙将自己另一辆中巴车变卖后,与担保人李某辛共同凑了12.4万元交给李某某。
(五)聚众斗殴罪
1.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丙与李某癸发生纠纷后,相约在水城县双水明硐水库斗殴,被告人李某某出资给李某丙、杨某甲购买钢管、木棒等斗殴工具,随后李某丙邀约被告人某某甲、王某戊、王某丁、彭某甲等四五十人乘车到达斗殴地点,为区分双方斗殴人员,被告人陈刚、王成云购买白色手套送往斗殴地点分发给现场聚集的李某丙等人,后李某癸一方因惧怕未到场并从此不敢出现在双水城区。
2.2016年1月9日,被告人陈刚组织被告人杨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某某丙等20余人前往双水明硐水库帮助邓某乙(另案处理)与陈某丁(另案处理)斗殴。出发前陈刚向被告人李某某报告,李某某交待陈刚等人要注意安全,到达斗殴地点后,陈刚等人手持钢管、长刀等械具朝陈某丁一方冲击,打斗刚刚开始,看到有警车到现场,陈刚、杨某甲、某某丙、李某戊驾车逃离,李某丁等人被现场抓获,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黄某甲将陈刚送至云南昆明躲避风头,后李某某找人托关系摆平此事。
3.2016年4月1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张某某(另案处理)因琐事发生口角,双方在电话中互相辱骂并相约在水城县双水背阴坡斗殴,李某某醉酒回家,安排被告人黄某甲、陈刚、王成云、李某丙、李某戊等人持长刀、钢管等械具驾车前往相约斗殴的地点,途经双水小广场时与张某某一方相遇,双方持械相互砍杀,后被滥坝派出所巡逻民警鸣枪制止,斗殴人员遂逃离现场。
4.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戊与周某某发生口角,双方相约在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斗殴,李某戊向被告人陈刚、王成云报告,陈刚、王成云遂组织20余人持杀猪刀、钢管等械具驾车前往水城县蟠龙镇百车河,李某某准备一同前往时被李某戊劝阻,后周某某因惧怕不敢到场。
(六)强迫交易罪
1.2013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向杨松杨某丁非法放贷40余万元,月息6%。后杨某丁无力还款,李某某、黄某甲、王成云等人多次到杨某丁老家、工作单位逼债。2016年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某、王成云、陈刚、杨某甲、黄某甲等人到双水“水之宛”小区杨某丁家中,威胁、辱骂杨某丁及其前妻张某丙,逼迫杨松将已抵押给他人并在其前妻名下的该住房以40万元抵债,杨某丁、张某丙被迫在外租房居住。经鉴定,该住房价值447148元。
2.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张某丁非法放贷5万元,月息6%,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得款4.7万元。因张某丁无力还款,2015年的一天,李某某、陈刚与黄某甲等人到张某丁家,李某某要求张某丁代陈刚偿还何某某1万元并从所欠的9万元高利贷中扣除,让张某丁重新签订了一张8万元借条。2016年,张某丁仍无力还款,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威逼张某丁,迫使其根据李某某的安排将自己位于水城县人民医院菜场旁的自建房5楼502室以33万元卖给李某已,扣除张某丁差李某某的8万元,张某丁实际得房款25万元。经鉴定,该住房价值426530元。
(七)非法拘禁罪
1.2012年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甲非法高利放贷约40万元,月息6%至7%不等,因刘某丙无力还款,李某某多次带领或指使黄某甲、王成云等人逼迫刘某丙偿还债务,**债未果。2014年6月11日,李某某强迫刘某丙到**寄卖行,对其进行威胁、辱骂,并持橡胶棍殴打。为防止刘某丙脱逃,当晚李某某安排徐某辛(另案处理)到刘某丙家看守刘某丙,次日徐某辛将刘某丙带回寄卖行,刘某丙重新签订借条后才得以离开。
2.2012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徐某乙非法放贷5万元,月息7%,扣除“砍头息”3500元,徐某乙实际得到借款46500元,后徐某乙无力还款。2013年11月8日23时许,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将徐某乙带至**寄卖行,李某某安排他人看守徐某乙,徐某乙被控制人身自由达36小时以上,后徐某乙以带李某某等人到明硐社区大桥组其父亲徐某丙家让徐某丙代为偿还为由,趁机脱逃并向公安机关报警。
3.2014年10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刚逼迫徐某乙到达寄卖行**债未果,为防止徐某乙脱逃,被告人陈刚、李某丙、杨某甲等人轮流看守。2014年10月22日下午徐某乙被迫将其名下的双水城区明硐搬迁安置房卖给龙某某,23日下午将13万元卖房款拿给李某某后才得以离开。徐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天。
4.2014年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的**寄卖行向郭某某非法放贷1万元,月息8%,扣除“砍头息”800元,实际得款9200元,后郭某某无力还款。2015年9月的一天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陈刚、李某丙、王某丁等人强行将郭某某从钟山区东海龙宫浴池带至**寄卖行,途中陈刚、李某丙等人对郭某某进行威胁、辱骂、殴打,到寄卖行后,李某某安排黄某甲、陈刚、李某丙、王某丁等人带郭某某到钟山区德坞找其母陈某戊代为偿还,陈某戊看到郭某某身上有伤并被人用刀抵着,被迫代为偿还1万元,陈刚等人胁迫郭某某重新签订一张利转本的借条后才放其离开。
5.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向李某壬非法放贷10万元,月息5%,扣除“砍头息”5000元,实际得款95000元,后无力还款。2013年年底的一天12时许,李某某将李某壬带回**债未果,李某某、黄某甲殴打李某壬致其头部受伤,当晚李某某安排他人看守,直至次日9时许,李某壬的妹妹代其偿还2万元给李某某,李某人才得以离开。
6.2012年,被告人李某某向梁某乙非法高利放贷7万元,月息6%,扣除“砍头息”4200元,实际得款65800元,后无力还款。2013年7月的一天14时许,梁某乙被李某某等人控制,直至次日10时许,梁某乙母亲请人为其担保并重新签订本金加利息共11万元的借条后,梁某乙才得以离开。梁某乙被限制人身自由约20小时,2013年8月8日,梁某乙母亲迫于李某某恶名,代梁某乙还款11万元。
7.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丁非法放贷2万元,月息7%,后无力还款。2014年3月的一天10时许,李某某等人将刘某丁带至**寄卖行,直至22时许刘某丁被迫凑了6000元钱拿给李某某后才得以离开,刘某丁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10余小时;2014年5月的一天11时许,李某某以刘某丁未还清高利贷为由,将其带至寄卖行,直至当晚21时许,刘某丁找人担保才得以离开,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10小时。
(八)故意伤害罪
2014年11月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的姐夫王某庚在水城县双水小广场夜食店与卯某甲发生口角,电话通知李某某,李某某随即带领被告人陈刚赶到现场,以卯某甲说话不尊重李某某为由,与陈刚一同对卯某甲拳打脚踢,致卯某甲左侧第7、8、11、12肋骨骨折。经鉴定,卯某甲损伤程度达轻伤二级。
二、违法事实
(一)2012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成立**寄卖行后,以非法营利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超范围经营,以月息4%至10%不等非法高利放贷。2012年至2018年,共非法放贷2400余万元,通过采取非法拘禁、殴打、威胁、恐吓、尾随等手段暴力讨债,扰乱经济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严重影响。
(二)2012年9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三次向刘某戊非法放贷共40万元,月息6%,后刘某戊无力还款。2014年7月的一天,李某某、李某庚等人强行将刘某戊从贵阳带回**债未果,刘某戊回家后连续几天都被迫到寄卖行协商还款,直到重新签订借条。
(三)2013年12月18日,被告人李某某向刘某甲非法高利放贷,后刘某甲无力还款,李某某强行将刘某甲的房门换锁不准刘某甲进入,并要求刘某甲每月支付钥匙保管费3000元,后刘某甲被迫同意并最终支付1200元钥匙保管费。
(四)2016年3月16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黄某甲等人在六盘水市钟山区**娱乐会所玩乐,黄某甲无故殴打金樽会服务员吴某某,李某某出资2万余元摆平此事,吴某某因惧怕被迫接受调解。
三、其他犯罪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4年7月28日,被告人某某甲、杨某甲、王某戊、彭某甲经严某某(另案处理)邀约,到水城县双水街道办织金街魏某某麻将室,驱散店内客人,持钉锤打砸麻将机及货柜,致麻将机2台及1个货柜损坏。
故意伤害罪
1.2016年10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小广场遇见被害人杨某丙,杨某乙认为杨某丙看了自己一眼,便伙同他人在双水街道办车之家门口持啤酒瓶等物品殴打杨某丙。经鉴定,杨超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2016年6月30日凌晨1时许,彭某丙(已判刑)在水城县双水街道办小山社区小广场兴港饮休闲吧喝酒时与高某甲发生矛盾,后邀约被告人罗某某等人到兴港饮休闲吧,被告人罗某某、杨某戊(已判刑)等人持啤酒瓶对高某甲实施殴打,经鉴定,高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三)寻衅滋事罪
2017年,雷某丙(已判刑)因与水城县玉舍镇佳佳乐西饼屋老板孔某甲发生矛盾,雷某丙产生找人教训孔某甲的想法,后雷某丙将此事告知黄某戊(已判刑)、黄某庚(已判刑),黄某戊、黄某庚雇佣被告人罗某某、王某丁(已判刑),罗某某、王某丁于2018年3月11日21时许,对孔某甲经营的**西饼屋实施打砸,经鉴定,**西饼屋被损坏的物品价格13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账本、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己、雷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李某壬、郭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陈刚、王成云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组织十余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聚众斗殴;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刚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参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成云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参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参与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房产;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彭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参与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戊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持械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丙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桃红
检察员:周庆华
检察员:邹 刚
检察员:王本莉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杨某甲羁押于贵州省盘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刚、胡某甲羁押于贵州省六枝特区看守所;被告人王成云、某某甲羁押于贵州省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王某戊、王某丁、彭某甲、杨某乙、罗某某、某某丙、李某庚羁押于贵州省水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3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送清单。
4.《量刑建议书》1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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