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诉刑诉〔2018〕494号
被告人李某英,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区**小区,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淮安区**村**组**号。被告人李某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英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经检察长批准,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6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3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4月24日、2018年7月6日、2018年9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以来,被告人李某英在淮安区**镇**小区自家住宅内,利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民间标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由其本人担任牵头人,并制定会规,规定每个月3号、10号、18号、30号等日期为开标时间,经营的会种有100元、200元、1000元、2000元、1万元和2万元,且规定每开标一次收取50元至200元的手续费。后李某英采用口口相传的方式向其朋友、周围邻居及熟人宣传自己请会,传播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在与其不熟悉的社会公众经人介绍得知其从事民间标会的信息时,仍放任对方加入其经营的标会,同时,被告人李某英还向会员承诺自己所请的会有保障、利润高,以此取得会员信任,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2013年11月,被告人李某英开始请“结会”,经营的结会会种有2000元,1万元和2万元,其利用编排“瞎眼组”的手段,通过“吃饿会款”的方式大肆骗取会员钱款,并放任参与竞标会员在结会中恶意抬高会标。
被告人李某英收取的会员会款及非法获取的利益,部分被其用于在自家会上应会,部分被其用于到他人非法组织的会上应会,其将会上400余万元会款用于购买房产并偿还200余万元的购房贷款,而未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经统计,被告人李某英共向朱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119名社会公众吸收资金818万余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7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李某英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应会登记表、对账表、会单、缴款记录等书证;
2. 证人马某甲、马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英的供述与辩解;
5.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李某英的电子会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8年10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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