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社**号果场,采取翻围墙的方式入内,盗走被害人李某某办公室内的“海尔牌”电视机1部(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561元)、3L ANGEJOHN XO洋酒1瓶(无法鉴定)、100CL ASTRUBER XO洋酒1瓶(无法鉴定)、1L皇家韵邑白兰地1瓶(无法鉴定)、骆驼牌蓄电池1块(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11元)、奥克4K牌蓄电池1块(无法鉴定),羊肉20市斤(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740元),鸡肉3市斤(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8元)。综上,被盗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3760元。
2020年2月2日,被告人李某在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队一出租屋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本案的全部证据已向被告人李某开示,其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黎志艺
附件: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建议书》《速裁程序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表》《量刑说理书》各一份。
4.扣押被告人李某男装两轮摩托车1辆,暂存于广州市从化区公安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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