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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明故意杀人案)_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西检公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李某明,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3196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捕前住营口市西市**里**号**(户籍地同上)。2020年9月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西市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李某明因琐事对邻居被害人陈某某不满,欲杀死被害人。当天早上在位于西市区**里**号自家楼道门口拿刀刺向陈某某颈部,由于陈某某躲闪及时,没有刺到陈某某颈部而是刺到其胸部左侧,李某明在刺伤陈某某后仍追赶欲继续刺杀对方,后未追赶上被害人作罢。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左胸部刺创属于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明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明持刀故意杀害他人,由于被害人躲闪及时而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吕  波

检察官助理:张珊珊

2020年1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明现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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