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三部刑诉〔2020〕552号
被告人李某文,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30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7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听取了被告人及法律帮助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李某文于2019年12月13日13时许,在沈阳市地铁二号线奥体中心站A口卷帘门处,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上衣兜内的华为牌mate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00元;
2、被告人李某文于2019年12月26日14时许,在沈阳市地铁二号线奥体中心站A口扶梯处,盗窃被害人李某乙上衣兜内的华为牌nova4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00元;
3、被告人李某文于2020年1月11日11时许,在沈阳市地铁二号现航空航天大学站C口卷帘门处,盗窃被害人邹某某上衣兜内的苹果8PLUS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300元;
4、被告人李某文伙同肖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2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南大街77号饭店内,盗窃被害人隗某某上衣兜内的华为牌mate20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2972元。
被告人李某文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赃物未起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隗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文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李某文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平
检察官助理 冯立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 被告人李某文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六册;
3. 换押证;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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