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89号
被告人李某伟,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郏县**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被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伟涉嫌虚开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2月15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伟利用购买公司经营手续、领取空白增值税发票、虚构营业内容及资金往来等手段,从事虚开发票的行为,并于2018年2月始先后雇佣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已判决)为他人虚开发票。2019年1月14日,民警在北京市大兴区**镇**园**里**将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抓获,当场查获增值税普通发票5115张以及作案用电脑、打印机、手机、税控盘、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等物品。经提取作案电脑的发票明细数据,涉案电脑共计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2600余张,合计金额为8亿余元。
被告人李某伟于2019年8月26日到郏县公安局冢头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照片,工作说明等;2.同案犯供述:李某乙、李某丁、李某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戊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伟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居民身份证检验报告、鉴定报告;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扣押电脑的发票的汇总情况,扣押手机、电脑鉴定记录,扣押物品照片,讯问、询问录像等;7.其他材料:发立破材料及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同案犯判决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伟为他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颖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光盘三十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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