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广义,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6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广义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2月3日、2020年2月18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决定将案件退回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20年1月3日、2月28日,该局分别将案件报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2019年11月18日、2020年2月3日,本院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间,张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执行逮捕,期间,被告人李广义先后10余次在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茅村派出所等地,以能帮助张某甲“办理取保候审、免于刑事处罚”等为由,骗取张某甲的妻子赵某某钱财合计人民币139000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李广义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收条复印件等;
2.证人周某某、岳某某、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广义的供述和辩解;
5.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广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编造虚假理由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飞
附:
1.被告人李广义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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