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 建 省 霞 浦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霞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年俞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年俞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李年俞趁酒兴随意踢打霞浦县**街道**小区**号楼入户玻璃大门,致其中两扇钢化玻璃门破碎。不久,被告人李年俞在该小区**号楼电梯口被民警抓获。经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玻璃价值人民币228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玻璃照片等物证。
2、人员基本信息表、霞浦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霞浦县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福建省宁德监狱释放证明书、长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霞浦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阮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证言。
4、被告人李年俞供述和辩解。
5、霞浦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年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年俞破坏社会秩序,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年俞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宗和
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附:
1、被告人李年俞现羁押于霞浦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叁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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