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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诈骗、胡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42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5198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栋**室(户籍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园**号**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渝北区**花园**栋**室(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胡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4月2日分别已告知被告人李某、胡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害人戴某某、雷某某因与移动公司合作安装5G信号接收灯杆,需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在其接工程所需的《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上加盖公章。后两人经蒲某某介绍认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李某虚构自己在公安局有关系,可以帮被害人戴某某、雷某某在出具的《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上加盖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公章,同时谎称在《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上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难度很大,后与被害人戴某某、雷某某达成了加盖一个分局印章150000元,三个分局共计450000元的约定,并在事成之后额外支付50000元活动经费的口头约定。

后李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小区**号门附近处联系到被告人胡某某,让其伪造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印章,最终双方达成以李某提供材料、胡某某将伪造的公安机关的印章对应加盖到李某所提供的《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上的方式,及每盖一个印章500元的价格的交易约定;被告人李某先后两次找到胡某某,并将需加盖公安机关印章的六份《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交予胡某某。被告人胡某某收到李某的六份《知悉函》等文书材料后,先后两次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一公交车站附近联系到同伙但某某(另案处理),将从李某处拿到的六份《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交给但某某,以每加盖一枚印章100元的价格,让但某某在其提供的六份《知悉函》等文书材料上加盖了伪造的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的印章。李某事后共计支付胡某某3000元,胡某某分给同伙但某某500元,自己非法获利2500元。

后被告人李某从胡某某处取回加盖有伪造的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印章的六份《知悉函》等文书材料并通过蒲某某交给了戴某某,并从2019年3月31日至6月30日期间,以收取现金、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的方式,多次从戴某某、雷某某处骗取人民币共计50万元。

2019年11月28日1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跃华新都5楼足乐有道洗脚城8001房间被民警抓获到案

2019年11月28日15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带领民警,在重庆市渝北区新牌坊小学后门附近路边处将被告人胡某某抓获到案,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银行账户明细、知悉函、微信转账截图、涉案微信反诈平台查询明细、微信账号情况说明及相关微信及手机截图等书证;

    2. 证人曾某某、郑某某、蒲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彭某某、但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戴某某、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 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等笔录;

7. 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5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本案同案犯、是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学成

检察官助理:王永骁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四册;

3. 量刑建议五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告人作案用手机一部现扣押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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