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某,听取了被告人李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李某先后四次在朱寨镇盗窃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81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朱寨镇政府对面路边,盗窃李某某电动三轮车内魔力果冻3盒(价值人民币270元);
2.2019年5月份的一天中午,被告人李某在沛县朱寨镇超市内,盗窃铁观音茶叶2袋(价值人民币136元);
3.2019年10月20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在沛县朱寨镇朱寨小学南侧,盗窃张某某电动车内现金人民币320元;
4.2019年11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朱寨镇新庄村陈某某家苹果园内,盗窃苹果38斤(价值人民币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李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现场笔录;
5.监控视频光盘一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沈善文
附:
1.被告人李某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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