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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贩卖毒品案)_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高新检刑诉〔2020〕630号

被告人李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82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通济镇******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阿某某古某吾热力,女,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2221997********,哈萨克族,高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新疆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乡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李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吸毒人员毛某某、张某某等人,并使用闪送等方式寄送毒品。被告人阿某某古某吾热力在网络上寻找毒品买家,并为李某贩毒提供帮助。具体如下:

2020年7月4日早上,李某将0.67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0.09克(俗称: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某。由阿某某古某吾热力将装有毒品的文件袋,通过“闪送”从魔方公寓送到高新区中和街道龙腾苑东门张某某处。闪送人员发现异常遂报警,警察在上述包裹中查获毒品。

2020年3月23日-7月15日,李某先后21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毛某某,每次收取毒资250元至350元,共计收取毒资6600元。其中,2020年7月15日下午,李某在魔方公寓,将0.42克甲基苯丙胺藏匿于装有胡萝卜头的纸盒中贩卖给毛某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将纸盒交给闪送员,配送至高新区盛安街18号天悦府小区毛某某住处。警察在天悦府小区外将包裹挡获,从包裹中查获上述毒品。

2020年7月中旬,阿某某古某吾热力向周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收取毒资1000元。

2020年7月15日19时许,警察在魔方公寓将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挡获,并从李某钱包及该公寓内查获毒品疑似物32.14克、电子称、吸毒工具等物品。经成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中14.55克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到案后,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表示认罪,但仅承认部分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炜姗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阿某某古某吾热力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换押证、提讯证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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