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某检一部刑诉〔2020〕13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96********,回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正阳县**乡**村**庄**号。
被告人牛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232000********,汉族,中专文化,务工人员,住河南省武陟县**乡**村**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526200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河南省滑县**镇**村**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4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宁陵县**乡**村**号。
上列被告人均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8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经预谋,由李某某分别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给牛某、张某某、王某某销售,获利后四人平分。后李某某采用QQ通讯软件传输的手段,向牛某提供含有苏州市吴某区居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21万余条(已去重)用于出售。后牛某采用QQ通讯软件传输、支付宝收款等手段,先后3次将由李某某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华某某、潘某某,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440元,分给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人民币860元。另外,被告人牛某还采用上述手段,先后4次向华某某出售含有苏州市吴某区居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34000余条(已去重),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共计3600元,分给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各人民币500元。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采用QQ通讯软件传输、支付宝收款等手段,向华某某出售含有苏州市吴某区居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9000余条(已去重),并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00元。
3.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采用微信通讯软件传输、支付宝收款等手段,先后5次向潘某某出售、提供含有苏州市吴某区居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万余条(已去重),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010元。
4.2019年10月至同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采用微信通讯软件传输、微信收款等手段,先后7次向潘某某出售含有苏州市吴某区居民的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内容的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2万余条(已去重),并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960元。
归案后,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聊天记录照片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吴某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5.含有公民个人信息的EXCEL工作表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0年10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凌杰
2020年10月28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牛某、张某某、王某某现均取保候审于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人李某某联系电话:1589068****、被告人牛某联系电话:1760135****、被告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73722****、被告人王某某联系电话:185381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U盘2个;光盘1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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