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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盈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41978********,景颇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陇川县**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6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盈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李某某到盈江县**镇**租车行内以租车为由,将寸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吉利牌轿车骗走,并于当日驾驶该车辆从德宏州陇川县拉线口岸进入缅甸迈扎央将车辆抵押得人民币15000元,后被车主以人民币21000元从缅甸赎回。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37250元。

2020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到盈江县**镇**租车行内以租车为由,将张某某委托盈江县**租车行代为租赁的车牌为云******的一辆白色哈佛牌越野车骗走,并于当日驾驶该车辆进入缅甸迈扎央将车辆抵押得人民币30000元。经盈江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车辆价值人民币96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租车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天敏

检察官助理:王丽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有关涉案款物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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