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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容留卖淫案)(公开版)_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嘉检一部刑诉〔2018〕745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423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在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镇**村**组,暂住上海市嘉定区**园**号**室。2008年8月4日因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7月15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6月21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案发,被告人李某某等人在其租住的上海市嘉定区**坊**号**室等处容留他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按约定比例分成。

2018年6月14日19时许,卖淫女李某某等人在上址**室内,以人民币五百元的价格向嫖客王某某卖淫。

2018年6月20日18时许,卖淫女谭某某在上址,以人民币三百元的价格向嫖客唐某某卖淫。民警当日至上址检查,查获嫖娼人员唐某某、卖淫人员李某某,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后公案机关于6月21日、7月13日分别查获王某某、谭某某。

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李某某的主体身份信息及其前科情况。

2.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检查笔录及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李某某的到案经过情况。

3.产调信息、上海市房屋租赁合同、临时借房协议、工作情况及证人冯某某、徐某某、孙某某的证言,证实本区新成路街道**坊**号**室系由被告人李某某和徐某某共同租赁;该处**室系由“苏某某”送给被告人李某某居住至今。

4.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转账****,证实2018年6月14日19时许,卖淫女李某某经事先与李某某商议,后与陈某某(在逃)在李租赁的**坊**号**室为嫖客王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500元。

5.证人谭某某、唐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6月20日18时许,卖淫女谭某某经事先与李某某商议,后在李租赁的**村**坊**号**室为嫖客唐某某提供卖淫服务,并收取嫖资300元。

6.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印证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其租借场所容留他人提供卖淫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超超

2018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赃证物品清单一页。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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