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一部刑诉〔2020〕341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巍鸡”),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8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重庆市巫溪县,现住重庆市巫溪县**镇**村**组**号**号。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7日被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8年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有关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李某以每克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元的价格向上家“金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了1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后,于同日在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三路鞋厂附近“老字号”烧烤店内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违法行为人谭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0.3克甲基苯丙胺。
同年8月6日,被告人李某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安置房“有点味”烧烤店对面的路边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违法行为人谭某某0.3克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李某于2020年9月20日凌晨1时30分许在莆田市荔城区西天尾镇洞湖安置房“有点味”烧烤店内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谭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福建正中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刑事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0.6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珺姗
检察官助理:林中圣
2020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现被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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