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夹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李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村**社。2020年2月27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3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使用微信名“奋斗”的微信号在夹江县**业主群发布信息,称自己可以购买正规合格的医用口罩。董某某通过微信联系李某,当日就向李某订购10100个口罩,并支付货款17650元。李某收到货款后,仅将部分货款用于网络订购口罩,其余货款用于网络赌博和个人消费。因董某某催促发货,2020年1月30日,李某一人分饰两角,将自己使用的名为“春暖花开时”的微信号推荐给董某某,谎称是攀钢公司采购,通过内部渠道可以拿到口罩,当天可以发货。董某某信以为真,又向其订购15000个口罩,同时支付29000元货款。1月31日,李某谎称该批口罩被查扣,需要缴纳罚款才能放行,董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9000元给李某。2020年2月1日、2月2日,董某某又向李某订购30000个口罩,共计支付51800元货款。
2020年2月4日,李某又一人分饰两角,将自己使用的微信名“JW宇航”的微信号推荐给董某某,谎称自己是夹江县索菲亚陶瓷厂的工作人员,为了复工需要从董某某处购买大量口罩。为了博取董某某信任,李某谎称瓷厂已经支付了5万元定金,货款需要由董某某支付。董某某信以为真,2020年2月4日、2月5日向李某订购95000个口罩,共计支付152850元。2月5日,董某某称民政局等单位需要口罩,又向李某订购20000个口罩,支付52300元。2020年2月8日,李某于2月9日使用“JW宇航”的微信联系董某某,谎称瓷厂需要提供口罩“三证”。董某某无法提供“三证”,便将38000元转账给李某用于退还定金。
2020年2月11日至2月19日,李某虚构自己还有口罩的事实,先后骗取李某甲、胡某某、莫某某、李某 乙共计17420元货款。截止案发,董某某仅收到17000个口罩,其余口罩既未发货也未退还货款。李某将收到的大部分货款于个人消费和网络游戏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李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夹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菁
2020年6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峨眉山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3册,光盘1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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