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兵巴垦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李某(绰号小李某、峰哥),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4301198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住新疆阿勒泰市北屯镇西北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同住所地。因赌博于2003年4月22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月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殴打他人于2006年7月28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元;因阻碍执行公务于2008年12月2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1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经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王志明,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哥),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6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新疆北屯市**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团**连**栋**号。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1月5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4月7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3月24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8月20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4日经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素丽,新疆盖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新疆北屯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3月13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十师分院指定本院管辖此案,次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4月28日至5月28日、自7月8日至8月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15日至4月29日、自6月29日至7月13日、自9月9日至9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10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马某甲(另案处理)在北屯市区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李某某、马某甲属于恶势力犯罪团伙。
一、故意伤害罪
1.2011年10月7日晚,被告人李某因在北屯市钱柜慢摇吧门前停车一事与被害人周某甲发生争吵,遂使用随车携带的棒球棍对周某甲进行殴打,当时在钱柜慢摇吧内的马某甲、缪某某(另案处理)帮助李某殴打周某甲。经鉴定,周某甲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2012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北屯市齐鸣火锅店门前殴打被害人马某乙,李某使用小铁锹击打马某乙颈部,李某某对马某乙拳打脚踢。经鉴定,马某乙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鉴定委托书、北屯医院住院病历、协议书、北屯医院住院费用结算票据、住院一日清单等;
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及现场照片;
3.鉴定意见: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公(司)鉴(法临)字[2018]016号、038号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甲、张某、窦某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甲、马某乙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二、寻衅滋事罪
1.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马某甲、房某某(另案处理)在北屯团结路中北楼橙街酒吧喝酒,酒后随意殴打酒吧客人何某甲、卢某甲、卢某乙、周某乙及拉架的酒吧老板王某,并任意损毁酒吧内物品,造成被害人王某、何某乙、卢某甲、卢某乙、周某乙不同程度受伤,损坏酒吧物品价值3000余元。
2.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马某丙在北屯市龙凤酒店吃饭时发生争执,李某遂纠集马某甲,殴打马某丙并任意打砸酒店物品,造成被害人马某丙受伤,酒店物品受损,事后李某赔偿酒店物品损失2600元。
3. 2014年11月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王某甲、冯某在北屯市原金顺肥牛火锅店门口发生争执,李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殴打王某甲、冯某。经鉴定,王某甲、冯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4.2016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李某某怀疑其开设的游戏厅被公安机关查封是余某甲举报,遂提议打砸余某甲开设的佑昌动漫城,李某表示同意并愿意出资赔偿打砸游戏厅的损失。次日凌晨0时许,汪某某(另案处理)在李某、李某某的安排下纠集他人打砸佑昌动漫城,损毁物品价值3万元,事后李某赔偿余某甲3万元。
5.2017年4月9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盛某(另案处理)酒后在北屯市SOHO好声音KTV楼下与被害人候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盛某从李某某车中拿出一把砍刀将与候某某同行的郑某某砍伤。经诊断,郑某某的头部及左大臂内侧均有刀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等;
2.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搜查笔录等;
3.鉴定意见:第十师北屯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十)共(司)鉴(法临)字[2019]024号、025号鉴定书;
4.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丁、王某、刘某甲、王某乙、张某甲、高某等人证言;
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何某乙、卢某甲、卢某乙、周某乙、马某丙、余某甲、候某某、郑某某、王某甲、冯某陈述;
6.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三、非法拘禁罪
1.2016年3月25日13时29分至27日15时许,被告人李某为索要被害人饶某某欠郭某甲(另案处理)的高利借款,安排他人将饶某某非法拘禁在北屯市新程酒店(原星程酒店),其间,饶某某被限制人身自由50余小时。
2.2016年4月,被告人李某为索要高利借款,伙同房某某,将被害人贺某、李某甲非法拘禁在华峰农业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宿舍内,限制贺某、李某甲人身自由15余小时。
3.2016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李某为向被害人郭某乙索要高利借款,安排他人将郭某乙非法拘禁在北屯市屯城酒店、新程酒店20余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北屯市星程酒店结账单等;
2.勘验、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辨认对象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制图及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戊、宁某、房某某、汪某某、吕某某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贺某、李某甲、饶某某、郭某乙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供述及辩解。
四、开设赌场罪
1. 2014年年底、2015年年初时,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薛某某、冉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合伙在东方时代广场对面门市房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放折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9.3万元,从中获取好处费1300元。蔡某某(另案处理)负责为赌场望风,非法获利5千元。
2. 2015年年底,余某甲、李某乙(另案处理)、刘某甲、薛某某、冉某某合资在湘益海川酒店2楼“莲花厅”开设“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余某甲占股22.5%、李某乙占股22.5%、刘某甲占股22.5%、薛某某占股22.5%,冉某某占股10%。后李某乙退出股份,被告人李某某从余某甲手中购得李某乙22.5%股份,出资13万元。赌博每场庄家本金为20万元,开设10余场,赌资累计200余万元。
3. 2015年12月至2016年5月间,余某甲伙同李某乙(另案处理)在湘益海川酒店2楼开设“二八杠”赌场供他人赌博。期间被告人李某负责给参赌人员“放折子”提供赌资54万元,从中抽头获利1.7万元。
4. 2016年10月份,余某乙(另案处理)伙同汪某某、张某乙、赖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北屯市商贸城“美乐熊电玩城”内开设“二八杠”赌场。其中汪某某、赖某某、张某乙合计占20%股份,赌场共开设一个月左右,三人共非法抽头渔利人民币8000余元。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出资15万元让汪某某在赌场内“放折子”,汪某某将该款交给张某丙,张某丙又与代某某、耿某某、陈某某(均另案处理)筹集资金15万元,总计30万元,由张某丙负责在赌场内“放折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从中抽头获利1万元左右。
5. 2016年11月份,张某丁、马某己、闫某某(均另案处理)、黄某某在阳光酒店2楼开设“二八杠”赌场供他人赌博。被告人李某负责在该赌场内“放折子”为参赌人员提供赌资累计32万元,从中抽头获利1.6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常住人口信息;
2.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乙、刘某甲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供述及辩解。
五、其他违法事实
1.2012年夏,被告人李某为向石某某索要高利借款,伙同马某甲使用暴力从石某某的库房内强行拉走食葵五、六吨。
2.2013年秋,被告人李某某、马某甲在北屯镇钻石城尔萨牛肉面馆吃饭时,殴打几位当时在该店吃饭的民工。
3.2017年7月,被告人李某、马某甲在第十师190团建军合作社内殴打张某戊。
4.2013年5月20日,被告人李某、马某甲、李某某在北屯市湘溢海川酒店西侧的游戏厅殴打他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拘禁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
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李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意伤害犯罪事实、非法拘禁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李某某开设赌场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故意伤害犯罪事实、寻衅滋事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某垦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杨振宇
副检察长:孙晓黎
检 察 员:严 斌
2019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第十师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5册5877页。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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