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诈骗案)(公开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21979********,汉族,大学文化,原吉林省****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长春市二道区**小区****单元**室。曾因犯职务侵占罪,2014年11月被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诈骗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6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辽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9日被辽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辽源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于2009年5月,在担任吉林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务员期间,通过伪造**公司财务专用章及财务人员签名,制造虚假收据,骗取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付给**公司的工程款人民币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林媛

2020年3月25日 

附:1.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辽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