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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冯某某、马某某组织、传销活动案_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高新检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李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6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大庆高新区**服务员,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区**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冯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6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红岗区**镇**村**屯)。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5日经本院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6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大庆市萨尔图区**街**号**门**室)。2018年7月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月15日以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孟某某、李某甲、于某某、李某乙、姜某某、苗某某、冯某某、侯某某、李某丙、李某丁、刘某某、石某某、李某戊、李某己、窦某某、陆某某、吕某某、蔡某丙、任某某、岳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以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2月16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3月2日本院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2日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19年5月13日本院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6月13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大庆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苗某某、马某某、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决定将被告人蔡某甲、蔡某乙等22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与被告人苗某某等3人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并案审查起诉。2019年6月27日本院决定将合并后的蔡某甲、蔡某乙、孟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侯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分案起诉,其中将李某、冯某某、马某某分成一案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开始,“**有限公司”公司及蔡某甲等人,以“众善互助”的名义,通过开设众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以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不断发展会员、吸收资金。采用拉人头缴纳入会费等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入会的先后分为不同层级,普通经理可在下属六代内收取返点奖励,高级经理可以下属十代内收取返点奖励。

2015年9月,被告人李某经武某某另案处理)介绍注册**社区网站成为会员,其以“众善互助”为由,拉拢人头为手段,发展人员投入金额为计酬返利方式,并建立或参加微信群作为组织、宣传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5242686”,ID为914,属于高级经理级别。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3层,下级网络12层、5085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1532676元。

2015年10月,被告人冯某某经李某介绍注册众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成为会员,其以“众善互助”为由,拉拢人头为手段,发展人员投入金额为计酬返利方式,并建立或参加微信群作为组织、宣传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冯某某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12521”,ID为1107,属于高级经理级别。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4层,下级网络9层、1650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696255元。

2015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经李某介绍注册众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成为会员,其以“众善互助”为由,拉拢人头为手段,发展人员投入金额为计酬返利方式,并建立或参加微信群作为组织、宣传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展会员进行传销活动。经鉴定,被告人马某某的网站账户用户名为“19999”,ID为916,属于高级经理级别。该账户在整个会员网络处于第4层,下级网络11层、1558个会员账号,该账号共计盈利583827元。

经侦查,被告人冯某某于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龙南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萨尔图新村**号楼**单元**室抓获;被告人李某于2018年7月8日14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高新区**饭店内抓获;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7月8日13时许,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侦查员在大庆市龙凤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内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等;

2.证人王某某、张某某、孙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马某某以投资“众善国际互助社区网站”为名,在没有任何实体经济支撑的情况下,以网站的高额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为诱饵,主要采取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会员,并将会员入会的先后分为不同层级,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会员投资的数额,作为返利重要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李某、冯某某、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郭玉峰

检察员:李超群

潘云龙

   2019年7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冯某某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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