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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7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浏阳市,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号附**号(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7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重庆市梁平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街道**号附**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街道**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2020年10月25日至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至重庆市九龙坡区欣阳苑小区1栋外面的马路上,将被害人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瓶车内的价值5580元的电瓶盗走。

2020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谋盗窃后,至重庆市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A1区路边将被害人田某某放在该处的一辆摩托车盗走。

2020年8月12日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谋盗窃后,至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C2区路边,将被害人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二人又至空港乐园D1区路边,将被害人肖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年8月16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谋盗窃后,至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D1区路边,将被害人周某乙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1227元的摩托车盗走,后二人又至木空港乐园A2区普旺超市附近路边,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年8月17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D2区路边,将被害人代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又至木耳镇空港乐园A2区普旺超市附近路边,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电瓶盗走。

2020年8月18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谋至渝北区木耳镇空港乐园再次实施盗窃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二被告人起获螺丝刀、套筒扳手等作案工具。到案后,李某某、陈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害人周传涛被盗的电瓶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产品价格说明、被盗车辆信息、监控截图、重庆市公安局案(事)接报回执、指认作案工具照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唐某某、肖某某、周某甲、王某某、毛某某、代某某、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笔录、提取及扣押笔录;

6.价格认证结论书;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李某某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共同故意犯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李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建议判处陈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超

检察官助理:隗  巍

                                     2020115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778337****

2.侦查卷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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