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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五刑诉〔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汽车销售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实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重庆市人,家住重庆市******号**幢**单元**房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31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418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在重庆注册成立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的经营范围是汽车车载终端产品研发、生产、销售、汽车软件网络技术研发、物联网网络技术研发、汽车销售等。2015年9月,李某某在海口龙华南洋大厦成立了海口分公司,并指使王某某等人在海口宣传销售**公司福利用房,**公司海口分公司以只要缴纳人民币5万元-15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就可以拿到超低价销售的福利用房来吸引客户。在客户缴纳人民币5万元-15万元不等的管理费后,重庆**公司会跟客户签订《重庆**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福利用房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公司借给客户首付款用于购买房屋并帮客户偿还所有贷款和首付,客户的义务是帮**公司推销POS机成为**公司的业务员(按照房价总额除以5万元得出推销POS机的数量,每个月业务提成的金额就是客户所有贷款每个月的还款金额),客户除了向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支付给房子开发商外,还得按照总房价的70%左右从银行、小贷公司等各种途径办理信用贷款交给**公司使用。购房首付款、房贷及客户交给**公司使用的信用贷款均由**公司帮助客户支付与归还,签订合同收到管理费之后,**公司会安排客户到与**公司有团购协议的楼盘挑选房子,客户选好房子之后**公司会支付第一期首付款给开发商,带客户跟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并让开发商开出全额首付款的发票(为了成功申请房贷),再以客户的名义向银行申请房贷交给开发商,申请房贷的同时**公司会帮客户以装修贷款、小额贷款等方式申请总房价的70%左右的信用贷款交给**公司使用。**公司海口分公司还利用购买福利汽车帮客户还车贷、信用贷款的名义,以上述手段吸收个别客户的信用贷款。到2016年9月之前,**公司尚都能够按照约定替客户偿还贷款和信用卡,期间**公司并没有提供任何POS机给客户推销。2016年10月,**公司停止帮客户偿还贷款和信用卡,被告人李某某关闭公司并逃匿。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以销售福利用房、福利汽车为诱,利用帮客户偿还房贷首付、利息、车贷为由,以收取客户管理费、借用客户信用贷款为手段变相吸收32名被害人资金人民币1215.26005万,造成被害人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908.303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工商登记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团购客户表客户办理信用卡登记管理表、交接清单、收入、支出明细表、**科技集团海南分公司员工通讯录、房屋销售合作协议书、工程装修合同、投资认购协议书、承兑汇票担保协议、POS及推广协议书、重庆**集团福利用房认购登记书、客户交房子定金表、收据退款申请表、推广销售福利房协议、贷款合同、信用卡复印件、还款计划表、海南分公司销售明细表、**职工团购房屋明细表、客户信息登记表、房屋租赁合同、海口商品房买卖合同、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王某甲、任某某、刘某某、陈某甲、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张某甲、林某某、蒋某某、张某乙、张某丙、李某甲、周某某、符某某、梁某甲、盖某某、罗某某、雷某某、蔡某某、李某乙、赵某甲、梁某乙、吴某某、高某某、关某某、梁某丙、黄某某、张某丁、陈某乙、赵某乙、乃某某、田某某、韩某某、王某乙、陈某丙、秦某某、龚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司法会计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1215.260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枫

                           

                                 2019年10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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