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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黄景达等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423号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阿信”,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3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广东省新丰县,户籍地广东省新丰县**村**2019年9月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景达,绰号“阿浩”,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7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镇**镇**路**号**2019年8月30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林志中,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镇**村**屯**号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海南,绰号“阿南”,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司机,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白云区**路**号**房,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楼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绰号“肥鬼”,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2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号。2007年9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07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2011年12月20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林志中、吴海南、吕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是被告人黄景达的毒品上家,被告人李某某向被告人黄景达等人贩卖毒品。被告人黄景达伙同被告人林志中、吴海南购买毒品后贩卖。其中,被告人黄景达负责毒品购买、销售事宜,并支付、收取毒资。被告人林志中、吴海南是被告人黄景达的“工仔”,二人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负责毒品的存放、送货、取货等工作。被告人吕某某是被告人黄景达的毒品下家,向被告人黄景达购买毒品后再贩卖。经查,上述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黄景达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同日16时许,被告人吴海南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D****的小客车去至本市白云区云都汇广场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将重约1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给被告人吴海南。被告人吴海南收到上述毒品后,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将毒品带回本市黄埔区茅岗新村附近,通过被告人林志中交给被告人黄景达。

2.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黄景达与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双方约定每克氯胺酮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320元。同日18时许,被告人吴海南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驾驶车牌号码为粤AD****的小客车去至本市白云区云都汇广场附近,被告人李某某将重约140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给被告人吴海南。被告人吴海南收到上述毒品后,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将毒品带回本市黄埔区茅岗新村附近,通过被告人林志中交给被告人黄景达。

3. 2019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黄景达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双方约定毒资为人民币2200元。同日10时许,被告人林志中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去至本市黄埔区港湾医院附近,将重约5克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将其中的2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及1包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MDMA)(俗称“开心水”)以人民币16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

4. 2019年8月26日上午,购毒人员陈某某(绰号“瘦鬼”)与被告人黄景达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双方约定毒资为人民币400元。同日11时许,被告人林志中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去至本市黄埔区茅岗新村车站附近的路口,将重约1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交给购毒人员陈某某(绰号“瘦鬼”)。购毒人员陈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通过微信将毒资人民币400元支付给被告人黄景达。

5. 2019年8月26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与被告人黄景达联系毒品购买事宜,双方约定毒资为人民币4300元。被告人吕某某拟将该批毒品转卖给吸毒人员罗某某。同日18时许,被告人林志中根据被告人黄景达的指示,去至本市黄埔区**路**号**酒店门口,将10包“开心水”、5包“K粉”(经鉴定,5包“K粉”检出氯胺酮成分,重4.72克;10包“开心水”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42克)交给被告人吕某某。被告人吕某某收到上述毒品后,民警在**酒店门口当场抓获被告人吕某某、林志中,在被告人吕某某身上查获上述毒品及作案工具手机等财物。

2019年8月26日,民警在本市天河区龙山工业区充电站附近抓获被告人吴海南,在被告人吴海南位于本市天河区**街**号**楼的住处查获毒品153.51克(经鉴定,白色晶体状毒品重150.70克,检出氯胺酮成分;茶叶袋包装毒品重2.81克,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2019年8月30日,民警在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将被告人黄景达抓获。

2019年9月4日,民警在本市白云区**路**拉肠店门口将被告人李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林志中、吴海南、吕某某的供述;2. 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4.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5.讯问、抓捕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吴海南、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林志中、吴海南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氯胺酮及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林志中、吴海南、吕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志中、吴海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5月21日

附:

    1. 被告人李某某、黄景达、林志中、吴海南、吕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13册、光盘23张。

3.依法扣押的毒品、作案工具(详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4份。

6.《量刑建议书》共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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