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顺检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7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区**号,现住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村出租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2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5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顺于路与火寺路路口西侧,被告人李某某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遇民警检查,其拒不配合并驾车逃跑。后民警将其截停,辅警李某某上前控制李某某,李某某仍不配合并弃车逃跑,致李某某被摩托车排气管烫伤小腿。经鉴定,李某某腿部所受损伤构成轻微伤。李某某被民警当场查获。
后李某某赔偿并获得李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向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记录仪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李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 冬
检察官助理 田培沣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顺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散材料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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