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2006年9月10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25000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16年9月26日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7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8年5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1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向阳,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乡**村**号,现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2017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银川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7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村,现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10日被鹿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96******** ,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镇**村委**村,现暂住石家庄市裕华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8年12月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2月27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鹿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涉嫌盗窃罪,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1月4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肖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石家庄市鹿某区寺家庄镇107国道**建筑工地盗窃320米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0元),后将被盗电缆线卖给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
2、2018年10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肖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石家庄市正定县**建筑工地盗窃480米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1000元),后将被盗电缆线卖给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
3、2018年11月2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肖某某(另案处理)窜至石家庄市正定县**建筑工地盗窃1700个卡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639元),后将被盗卡扣卖给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
4、2018年11月23日至27日,被告人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先后3次窜至石家庄市南栗村村北**工地共盗窃1085个卡扣(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922元),后将被盗卡扣卖给石家庄市裕华区**村收废品的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
5、2018年11月29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李某某、李向阳窜至石家庄市长安区**建筑工地盗窃650米电梯电缆线(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656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2.鉴定意见;3.勘验笔录;4.辨认笔录;5.证人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少华、李某某、李向阳秘密潜入工地窃取电缆线、卡扣等物资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甲、赵某乙知是来路不明的东西而予以收购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少锋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李向阳、赵某甲现羁押于灵寿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联系方式:1503209****,被告人赵某乙联系方式:15830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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