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曾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1年12月8日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翟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4********,汉族,小学文化,东海县**镇**服装店经营负责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街道办事处**路**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70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住郑州市上街区**路**号**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被告人翟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告人孙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2020年4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12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陈某某出售其伪造的机动车行驶证1本;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7年6月至2019年7月间,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张某甲出售其伪造的全国物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3本、职业资格证书6本;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1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闫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其伪造的结婚证2本;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4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赵某某出售其伪造的离婚证1本、园林绿化证1本;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孙某某出售其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2本;
6.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吕某某出售其伪造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1本;
7.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宗某某出售其伪造的出生医学证明1本;
8.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郑某某出售其伪造的居民户口薄1本。
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
1.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于2018年12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胡某某出售其伪造的郑州**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1本;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耿某某出售其伪造的华南**大学毕业证书1本;
3.2019年8月23日,东海县公安局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李某某时,现场查获其伪造的江西**职业学院毕业证书1本、普通高中毕业证书1本。
三、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
1.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薛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5张;
2.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袁某某(另案处理)出售其伪造的河南省居住证2张;
3.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7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郭某某出售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
4.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秦某某出售其伪造的居民身份证1张;
5.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8月份,通过微信联系后,向尹某某出售其伪造的河南省居住证1张。
四、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4月至11月期间,通过微信联系后,向被告人薛某某出售其伪造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警官证1本、士兵证2本、车辆行驶证1本。
东海县公安局在办理本案过程中,从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处搜查、扣押了空白国家机关证件503本、空白事业单位证书118本、事业单位印章2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假证件照片、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说明及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相关单位关于证件真伪的说明等书证;
2.陈某某、冯某某、吕某某、宗某某、郑某某、胡某某、耿某某、马某某、郭某某、秦某某、尹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翟某某、孙某某、赵某某及同案人薛某某、张某乙、张某甲、袁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身份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李某某在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仍然帮助李某某承揽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某明知李某某在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仍然帮助李某某承揽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翟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守才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翟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80512****;被告人孙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39491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电话18539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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