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825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21995********,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街**号楼**栋**单元**室,住天津市河东区**路**号**楼**号。被告人李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19年11月20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经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南开区看守所。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间后,盗窃放在该房间内的笔记本电脑一个、平板电脑一个、双肩背包、现金300元及首饰,后逃逸。经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笔记本电脑和平板电脑,总价格为1552元。2020年6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窜至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间,盗窃放在该房间内的蓝牙耳机一个、眼镜两个、帽子一个,对于被盗蓝牙耳机、帽子、眼镜的价格鉴定,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不予受理;后被告人李某某又窜至荣厚里4号楼1门403室,以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该房间,盗窃现金1000余元、COACH牌女士挎包及钱包,南开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为700元,案发后部分赃物与赃款已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赃物的照片9张及指认现场照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姜某某、吴某某、李某某、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指认照片;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属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